三、 名詞解釋題
1. 刑事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指控的犯罪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2. 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被告人以刑事處罰的活動。
3. 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
四、 簡答題
1. 根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解釋,提起自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提起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訴必須是由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
(2)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確定的案件范圍
(3)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 案例分析題
1.張某任某縣煙草公司經理期間,其公司下屬批發(fā)部于1994年至1997年間,先后從外省購進香煙5次,累計銷售額為6858108.3元。他們采取收入不入帳手段,偷稅352557.4元。該縣檢察院認定:張某“身為煙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下屬批發(fā)部銷售外省煙不入帳,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2條之規(guī)定,構成偷稅罪”。后該縣檢察院以張某“屬法人犯罪,案發(fā)后積極補交稅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問題: 在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程序理應如何? 在本案中,檢察院能否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
答:首先,在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的程序為:由縣人民檢察院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并進行公開宣布;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9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所在的單位。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正案,我國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行使免予起訴的權力,實際上是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因此,人民檢察院無權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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