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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九條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積極推進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guī)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違規(guī)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一條 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招生專業(yè)目錄。招生簡章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二條 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的網站上開辟專欄,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yè)招生人數,參加復試所有考生(含擬錄取考生)的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加權后的成績)等信息。擬錄取名單,要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tǒng)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第七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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