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碩士
(一)報考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在職工程技術或工程管理人員,或在學校從事工程技術與工程管理教學的教師可以報考:
1、2008年7月31日前獲得學士學位。
2、2007年7月31日前獲得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
報考電子與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計算機技術等領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入學前未達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錄取為工程碩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課程并從事工程實踐兩年以上,結合工程任務完成學位論文(設計),方可進行碩士學位論文(設計)答辯。
報考集成電路工程、軟件工程領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被錄取為工程碩士生的,在修完研究生課程并結合集成電路工程或軟件工程任務完成學位論文(設計)后,方可進行碩士學位論文(設計)答辯。
(二)招生領域
工程碩士招生單位及工程領域名單詳見附1。
(三)考試科目和考試方式
1、考試科目
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資格考試(英文名稱為 Graduate Candidate Test,簡稱GCT)、專業(yè)考試和相關測試。
2、考試方式
(1)工程碩士生入學考試采取兩段制考試方式。第一階段,所有考生參加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GCT考試,該階段主要測試考生的綜合素質。考生取得的GCT成績一年有效。考生只可選擇1個培養(yǎng)單位報考。各培養(yǎng)單位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GCT成績合格分數線。GCT考試的命題及閱卷工作委托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統(tǒng)一組織;第二階段,達到培養(yǎng)單位相應專業(yè)學位規(guī)定的GCT成績合格分數線的考生,持本人的GCT成績,到所報考的院校申請參加學校自行組織的相應工程領域的專業(yè)考試和相關測試。
各培養(yǎng)單位自行安排第二階段的報名工作,6月底之前在本單位網頁上,公布本單位第二階段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其它注意事項。第二階段的考試是錄取質量的重要保證,各培養(yǎng)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好專業(yè)考試和相關測試。
(2)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的所有考生需填寫《2011年參加在職人員攻讀工程碩士學位第二階段考試的考生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樣表見附2)。各培養(yǎng)單位將考生的《登記表》連同第二階段的考試資料(包括筆試試卷、面試記錄等)一并存檔備查。
各培養(yǎng)單位根據考生的GCT成績、專業(yè)考試和相關測試結果決定是否錄取。第二階段的考試工作須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部結束。
(四)其他事項
1、錄取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但未獲得學士學位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當年錄取總人數的10%。
若培養(yǎng)單位在水利工程、測繪工程、地質工程、礦業(yè)工程、石油與天然氣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核能與核技術工程、工業(yè)設計工程、農業(yè)工程、林業(yè)工程等領域招收工程碩士生,錄取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但未獲得學士學位的人數所占比例可單列,但不得超過該領域當年錄取人數的20%。
2、有權在項目管理領域招生的培養(yǎng)單位,該領域的招生不得超過所規(guī)定的限額(2011年項目管理領域招生限額見附3)。
3、培養(yǎng)單位錄取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考生的理由要充分,質量保證措施要具體,并需填寫《錄取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考生的情況登記表》(樣表見附4)一式兩份于2012年1月31前傳遞到全國工程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1)對于錄取100人以下的培養(yǎng)單位,錄取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當年實際錄取人數的10%。其中,西部院校所錄取考生均為西部生源的,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數可按不超過本單位錄取人數的15%掌握。
(2)對于錄取100人及以上的培養(yǎng)單位,錄取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數不得超過10人。其中,西部院校所錄取考生均為西部生源的,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數可按不超過15人掌握。
(3)培養(yǎng)單位在水利工程、測繪工程、地質工程、礦業(yè)工程、石油與天然氣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核能與核技術工程、工業(yè)設計工程、農業(yè)工程、林業(yè)工程等領域錄取GCT成績百分位在30%以下人數的比例可單列,但不得超過該領域實際錄取人數的10%。
4、招生錄取結束后,將按領域公布GCT成績百分位平均值,若培養(yǎng)單位某個領域連續(xù)3年內排序均在后5位(培養(yǎng)單位數少于50的領域,連續(xù)3年排序均在后3位),將視情況暫停該培養(yǎng)單位該領域1~3年招生。2011年暫停招生的工程領域見附1。
錄取西藏和新疆地區(qū)的考生不參加排序。
5、對于當年招生不足10人的工程領域,應進行認真分析,屬于生源問題的,應加強和企業(yè)的聯系,積極組織生源;屬于社會需求問題的,應主動提出停止該領域的招生。若因培養(yǎng)單位不予重視,出現連續(xù)3年招生不足10人的工程領域,將停止該領域的招生。若要恢復招生,需重新申請。
6、報考教育部下達招生規(guī)模內碩士生的考生,不得轉錄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下達錄取限額內的在職攻讀碩士生。
(五)工程領域名稱及代碼
序號 | 工程領域名稱 | 代碼 |
序號 |
工程領域名稱 | 代碼 |
1 | 機械工程 | 430102 |
21 |
輕工技術與工程 | 430122 |
2 | 光學工程 | 430103 |
22 |
交通運輸工程 | 430123 |
3 | 儀器儀表工程 | 430104 |
23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430124 |
4 | 材料工程 | 430105 |
24 |
安全工程 | 430125 |
5 | 冶金工程 | 430106 |
25 |
兵器工程 | 430126 |
6 | 動力工程 | 430107 |
26 |
核能與核技術工程 | 430127 |
7 | 電氣工程 | 430108 |
27 |
農業(yè)工程 | 430128 |
8 | 電子與通信工程 | 430109 |
28 |
林業(yè)工程 | 430129 |
9 | 集成電路工程 | 430110 |
29 |
環(huán)境工程 | 430130 |
10 | 控制工程 | 430111 |
30 |
生物醫(yī)學工程 | 430131 |
11 | 計算機技術 | 430112 |
31 |
食品工程 | 430132 |
12 | 軟件工程 | 430113 |
32 |
航空工程 | 430133 |
13 | 建筑與土木工程 | 430114 |
33 |
航天工程 | 430134 |
14 | 水利工程 | 430115 |
34 |
車輛工程 | 430135 |
15 | 測繪工程 | 430116 |
35 |
制藥工程 | 430136 |
16 | 化學工程 | 430117 |
36 |
工業(yè)工程 | 430137 |
17 | 地質工程 | 430118 |
37 |
工業(yè)設計工程 | 430138 |
18 | 礦業(yè)工程 | 430119 |
38 |
生物工程 | 430139 |
19 | 石油與天然氣工程 | 430120 |
39 |
項目管理 | 430140 |
20 | 紡織工程 | 430121 |
40 |
物流工程 | 43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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