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向北京市財政局移交工作,確保相關人員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的連續(xù)性和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要求,財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的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北京市財政局。
二、組織領導
在財政部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的總體移交工作。
三、移交原則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82號)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簡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務”的基本原則,辦理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
四、移交方式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原則上采取匯總清單方式辦理批量移交,匯總清單應當加蓋中直管理局或國管局財務主管部門印章。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的移交工作具體事宜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與北京市財政局充分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應確定具體負責移交工作的人員,并將聯系方式統一報財政部會計司。
五、移交流程
(一)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將會計人員信息和清單送交北京市財政局。
(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辦理會計從業(yè)資格接收手續(xù)。
(三)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可根據管理需要,保留相關會計從業(yè)人員信息。
六、時間安排
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原則上應當在2016年11月30日前辦結批量移交調出手續(xù),北京市財政局原則上應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結批量移交調入手續(xù)。
七、相關事項
(一)持證人員繼續(xù)教育管理。
持證人員在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前的繼續(xù)教育工作,應當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負責;持證人員在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后的繼續(xù)教育工作,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
(二)2016年度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不再組織2016年及以后年度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需要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的中央在京單位人員,應當參加北京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八、工作要求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涉及人員廣,社會影響較大。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妥善研究解決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應當加強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將職能移交工作有關政策及時詳盡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證人員,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細致地做好職能移交工作。
九、其他事項
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北京市財政局、中直管理局、國管局之間不再辦理會計從業(yè)資格調轉手續(xù);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停止向中直管理局、國管局辦理會計從業(yè)資格調轉手續(xù),如需辦理調入手續(xù),可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調入北京市財政局。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之前,中直管理局、國管局持證人員辦理調出、補證、信息變更等事項,仍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分別負責;移交工作完成后,持證人員需辦理調轉、補證、信息變更等事項,由北京市財政局予以辦理。
中央在京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認定職能移交過程中發(fā)生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函告財政部;其他未盡事項,由財政部協調有關各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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