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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nèi)“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學習提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是“營改增”后并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項目。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nèi)。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注意1】加工修理的對象為有形動產(chǎn)。
【注意2】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nèi)。
3.銷 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1)交通運輸服務
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2)郵政服務
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注意】“郵政儲蓄業(yè)務”按“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
(3)電信服務
、倩A電信服務:通話;出租帶寬等
、谠鲋惦娦欧⻊眨憾绦;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等
(4)建筑服務(新)
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新)
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zhuǎn)讓
(6)現(xiàn)代服務(生產(chǎn)性服務)(調(diào))
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7)生活服務(新)
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chǎn)(新)
技術、商標、著作權(quán)、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quán)和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如土地使用權(quán))
(9)銷售不動產(chǎn)(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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