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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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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匯總

  考點17: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抗辯

  (1)主動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提示】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訴訟中,義務人可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如果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法院將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必須“裝聾作啞”,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不得反悔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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