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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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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2:法的形式(★★★)

  (一)基本規(guī)定

形式

制定機關

效力等級

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僅次于憲法

行政法規(guī)

國務院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guī)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規(guī)章

部門規(guī)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

  【提示1】除上表所列外,我國法的形式還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qū)的法、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我國法的形式。

  【提示2】效力層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二)重要細節(jié)

  1.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形式

制定機關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非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對行政權干預公民權的限制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jù),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jù),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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