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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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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匯總

  【主要內容】

  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知識詳解】

  考點:民事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主要有:(2020年調整)

  1. 民事案件。其具體包括: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房屋產(chǎn)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yǎng)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扶養(yǎng)費案件、財產(chǎn)繼承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等。

  (3)由經(jīng)濟法調整的經(jīng)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 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jù)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3. 勞動爭議案件。指因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4. 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訴案件。其主要形式有三種情形: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 回避制度

  (1)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對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诨乇軐ο笈c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回避對象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芑乇軐ο蠼邮墚斒氯、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3. 公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但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2)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①應當不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诮(jīng)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 兩審終審制度

  (1)基本規(guī)定

 、佼斒氯瞬环胤饺嗣穹ㄔ旱谝粚徝袷屡袥Q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诔^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該第一審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墼谏显V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2)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對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考點: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類型

管轄規(guī)則

一般管轄規(guī)則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法院

協(xié)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

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險合同糾紛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據(jù)糾紛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票據(jù)支付地法院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

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權行為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權行為地法院,包括:

①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

②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院

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考點: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 訴訟時效抗辯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提示】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訴訟中,義務人可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為由提出抗辯。如果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將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必須“裝聾作啞”,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chǎn)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ǎn)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3)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起算點

長度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

【提示】既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又知道義務人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

3年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20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發(fā)生原因(事由)

發(fā)生時間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進行中

(1)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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