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主要相關法律
1、土地管理法
1.1、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的所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的使用權:權力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所產生的使用土地的權利。
1.2、建設用地
1.2.1、建設用地批準: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國務院批準范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0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由各級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以上規(guī)定以外的。
1.2.2、征用土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建筑法
2.1、建筑法:調整在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對建筑活動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建筑活動是要規(guī)范的核心。
2.2、建筑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兩種社會關系:
1、在從事建筑活動過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2、在實施建筑活動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2.3、建筑許可管理制度
2.3.1、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yè)資格
2.3.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2.3.2.1、施工許可證的申請:申請者是建設單位(業(yè)主或者項目法人)。
2.3.2.2、審批: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5日內對符合規(guī)定的申請者發(fā)放許可證。
2.3.2.3、有效期限:3個月?裳悠趦纱危淮3個月。
2.3.2.4、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發(fā)證機關報告。
恢復施工時應當報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2.3.3、從業(yè)資格制度: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yè))和個人實行資質或資格審查,并許可其按照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從事相應的建筑活動。
包括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資質制度和從事建筑活動的個人資格制度兩類。
2.4、建筑工程發(fā)包和承包、建筑工程監(jiān)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3、招標投標法
3.1、基本概念
3.1.1、招標投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fā)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愿意成為賣方者提出自己的條件,采購方選擇條件最優(yōu)者成為賣方的一種交易活動。
3.1.2、招標不是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3.2、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標
3.2.1、項目范圍:公共項目、國家項目、國際項目。
3.2.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3.2.3、招標公告:向所有潛在的投資人發(fā)出的廣泛性通告。
招標邀請: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的邀請。
3.2.4、資格預審:由招標人對申請參加投標的潛在投資人進行資質條件、業(yè)績、信譽、技術、資金等多方面的情況進行資格審查。
3.2.5、編制和發(fā)售招標文件:招標人根據項目編制的招標文件。
3.2.6、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至少15日前。
15 3.3、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對投標人、投標文件、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要求
3.4、開標評標和中標的有關規(guī)定
3.4.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3.4.2、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標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3.4.3、評標方法有:百分法、評議法、合理低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
3.4.4、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4.5、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相關鏈接:《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課本濃縮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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