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jù)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俚叵禄虬氲叵陆ㄖ�(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②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時,房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醫(y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中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jié)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jié)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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