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基礎知識匯總
建筑分類
一、檢查內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屬于高層建筑。建筑高度檢查時,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時,可分別確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時,不需計入建筑高度。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計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層數
建筑層數按建筑的自然層數確定。建筑層數檢查時,需要注意: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不計入建筑層數內。
2)當住宅建筑或設置有其他功能空間的住宅建筑中有1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先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入建筑層數。
3.廠房的火災危險性
廠房的火災危險性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進行確定,主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檢查時,需要注意:
1)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qū)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數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按實際情況確定。
2)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fā)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時,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3)對于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或自動抑爆系統(tǒng),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qū)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時,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4.倉庫的火災危險性
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確定,主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5.民用建筑類別
主要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對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區(qū)分多層和高層住宅,高層住宅建筑中又以54m劃分一類和二類高層住宅建筑;對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區(qū)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在高層建筑中又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劃分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類別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類別根據停車(車位)數量和總建筑面積進行確定,主要分為I、Ⅱ、Ⅲ、Ⅳ等四類。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文件,建筑平面圖、剖面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查看建筑層數,測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層的使用功能及布局、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數量或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可燃物數量等,檢查建筑分類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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