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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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單數(shù)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實行合議制度,是為了發(fā)揮集體的力量,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庭審和宣判過程,允許新聞媒體對庭審過程進行采訪、報道,并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4.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jù)兩審終審制度,對于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重點解析]
對于這四個基本制度以理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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