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72 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
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fā)生不可預見。這里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fā)生來確定。例如,打鉆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巖石,使得鉆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里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巖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fā)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fā)生。例如,盡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fā)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fā)生的,即使發(fā)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fā)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fā)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qū),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于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更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fā)、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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