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析]
此處作廢標處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須要認真對待。
此處尤其需要注意: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這句話強調的是若認定是廢標,必須是該標書上既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蓋章(或蓋章)。參見書中案例。
2.《招標投標法》第42條需要掌握。
(三)投標丈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
《招標投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對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作了進一步補充規(guī)定,其第51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guī)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1)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重點解析]
上面這些條款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
1.要理解“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同于開標前允許投標人的“補充、修改、撤回”。
2.修正的原則必須掌握。
(四)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
1.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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