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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基礎考點(4)

來源:考試吧 2018-07-13 17:13:17 要考試,上考試吧! 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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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擔保

  1.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xiàn)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3.《擔保法》是指調整因[擔保關系]而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4.《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6.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7.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

  8.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9.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10.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1.依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2.不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

  13.擔保方式中,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是[抵押]>[質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擔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16.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是[一般保證]。

  1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18.[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均可以作為保證人。

  19.保證人的資格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組織可以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國家機關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可以提供保證

  20.《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21.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對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4.保證期間債權人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2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chǎn)和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chǎn)的劃分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chǎn):(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所有的機器、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chǎn):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nèi)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shù)模盅簷嗳丝梢酝ㄟ^[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xiàn)抵押權。

  34.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guī)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chǎn)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chǎn)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38.質押可分為[動產(chǎn)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chǎn)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動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chǎn)[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41.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chǎn),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格優(yōu)先受償,這屬于[留置]。

  42.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3.在擔保方式中,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只能通過[依法行使]產(chǎn)生留置權。

  45.能夠留置的財產(chǎn)僅限于[動產(chǎn)]。

  46.如果[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債權,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48.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49.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約定采用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當事人雙方已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發(fā)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時,該合同處于[成立但不生效]狀態(tài)。

  52.建設工程的保證人一般是[銀行]、[擔保公司]。

  53.施工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簽訂合同后5日內(nèi)退還投標保證金。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形式:1、投標有效期內(nèi)撤標的;2、不簽合同的;3、未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4、騙標的。

  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履約保證金10%,履約保函10%,履約擔保書30%

  54.[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金額與預付款金額相同。

  55.預付款擔保的主要形式為銀行保函。

  56.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為[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fā)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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