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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問答:第二章

來源:考試吧 2013-09-17 16:28:18 要考試,上考試吧! 萬題庫

  查看匯總:2014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問答匯總

  1.簡述合同的分類。

  答: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合同作不同的分類。

  (1)合同法的基本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這可以認為是合同法對合同的基本分類,合同法對每一類合同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

  (2)其他分類。其他分類是側重學理分析的,雖然合同法中也有涉及。

  1)計劃與非計劃合同。計劃合同是依據(jù)國家有關計劃簽訂的合同;非計劃合同則是當事人根據(jù)市場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訂立的合同。雖然在市場經濟中,依計劃訂立的合同的比重降低了,但仍然有一部分合同是依據(jù)國家有關計劃訂立的。對于計劃合同,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大多數(shù)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并不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則要求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義務的合同。在現(xiàn)代經濟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諾成合同。這種合同分類的目的在于確立合同的生效時間。

  4)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無效、終止將導致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但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不能影響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典型的從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須給予另一方相應權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無償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無須給予相應權益即可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場經濟中,絕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6)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不要式合同。

  2.為什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則?

  答: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有關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為原則的。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并無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和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認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當然,這種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并不排除對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規(guī)定的形式(這種規(guī)定形式往往是書面形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我國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F(xiàn)代市場經濟中,合同自由原則成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訂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嚴格的形式。從合同的本質上看,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內容及法律效力的確定應當以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為準,不能以其表現(xiàn)于外部的意志為準。

  (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現(xiàn)代市場交易活動要求商品的流轉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則”無法做到這一點。如:書面合同的要求將使分處兩地的當事人無法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也不能通過電話辦理委托);標準合同形式或者要求書面簽字蓋章的合同無法通過電報、電傳等方式訂立。特別是通過競爭性方式訂立的合同,“要式原則”更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如拍賣,在合同實質成立之前并無任何書面的形式。

  (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立法應當與市場經濟的國際慣例一致,這已成為我國的共識。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對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數(shù)市場經濟國家并未改變“不要式為主”的狀況,要式僅是對不要式合同的一種例外要求。在國際公約中也存在著“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然我國對國際公約的這方面的規(guī)定聲明保留,但從有利于國際貿易的角度考慮,我國也應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主的立法體系。

  (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革命。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技術的發(fā)展,使信息交流更為快捷,訂貨和履約更為迅速。并且電子技術實現(xiàn)了訂立合同無紙化,在這種形勢下對合同形式的嚴格要求無疑將極大地阻礙新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

  3.要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qū)別?

  答: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fā)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shù)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qū)別表現(xiàn)在:(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具體確定;(2)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對行為人不具有合同意義的約束力。

  4.哪些合同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產生錯誤認識。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施工企業(yè)知悉自己的競爭對手在協(xié)商與乙企業(yè)聯(lián)合投標,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yè)談判聯(lián)合投標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與乙企業(yè)聯(lián)合的機會,之后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yè)遭受重大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一方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即違反了通知、保護、說明等義務。

  (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fā)包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或者合同談判中知悉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哪些情形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8.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答: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9.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1)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jù)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xù)履行。因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履行實現(xiàn)當事人的目的,從立法的角度,應當鼓勵和要求合同的實際履行。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所謂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所確定的,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fā)生后,為防止損失發(fā)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fā)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中,采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為違約一般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

  (4)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合并使用。

  10.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答: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四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shù)淖尣剑较幎,自愿達成協(xié)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xié)議,爭議發(fā)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1.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答:(1)自愿原則。解決合同爭議是否選擇仲裁方式以及選擇仲裁機構本身并無強制力。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xié)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這一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jù),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jù)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仲裁庭如何組成?

  答: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如果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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