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zhí)法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qū)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
第三十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地區(qū)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lián)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六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guī)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溫材料。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四十八條 執(zhí)行本規(guī)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f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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