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是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時間。中國人民大學教務處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監(jiān)考人員所發(fā)的《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拒簽者取消考試資格。據(jù)了解,北京大學和中國農業(yè)大學也對考生提出了相關要求。(12月23日《新京報》)這種做法引發(fā)了爭議。
這樣做無可厚非
李學人
在筆者看來,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的做法有積極意義,無可厚非。
其實,任何考試都是對一個人的人格和能力的雙重考驗,能力可反映在卷面上,而人格卻只能通過考試行為來檢驗。一個考生是否恪守考試紀律,取決于多種因素:比如考生對考場紀律的知情度,考生自身的誠信度,還有監(jiān)考人員的責任心,考場硬件等等。而在所有因素當中,考生的自身因素最關鍵,其他一切都是外因,都必須通過內因而起作用。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考生想作弊,再現(xiàn)代化的監(jiān)考設備也擋不住考生的作弊行為。
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正是從考生的內因出發(fā),將原來的單方強制約束變?yōu)橐环N約定。這樣既能讓考生知曉考試紀律、認可處理規(guī)定,又能發(fā)揮考生的主觀能動性,促進考生在履約中建立誠信考風。
孔子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一個人不可或缺的品質,做任何事情、跟任何人交往都不能離開誠信,考試更不例外。如果一個考生不能履行誠信的諾言,當然就要“取消考試資格”,不具備誠信考風的人實際上已經(jīng)在人品的考核中交了白卷。(據(jù)紅網(wǎng))
拒簽承諾書也應有權考試
楊濤
在大學校園內提倡誠信考試,我舉雙手表示贊同。但是,“拒絕在《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立即取消考試資格”的規(guī)定,這種以強制的手段來推行道德訴求的做法,值得商榷。
迄今為止,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學生拒簽《誠信考試承諾書》,就取消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資格,所謂取消考試資格的做法,不過是這些大學自身的做法。事實上,參加考試是學生的一種權利,非經(jīng)法定的條件和合法的程序,是不容剝奪的。
參加考試是一種學生在法律上的權利,而學校取消學生的考試資格,這是道德侵入法律領域的一種做法。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歷來為古今中外許多學者所爭議,不過,人們普遍認為,道德是向上提升人的文明,法律是劃定了人類文明的底線,兩者不能混同,即使一個人沒有很高的道德標準,只要他沒有違背法律,其權利就應得到尊重;只有當一個人跌破人類文明的底線,違反了法律時,才能使用強制手段。
我們要求學生在《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是我們希望提升學生的道德水平,那么,不簽名的學生可能受到輿論的譴責,但只要他沒有實際的作弊行為,我們就沒有權力取消其考試資格,這就是道德的要求不能用強制手段來實現(xiàn)。
如果以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為處罰,迫使學生在《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這種做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培養(yǎng)學生的“偽道德”。因為人真正的道德水平,只能是在沒有外界強制要求下,靠自身的內心激發(fā)才能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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